(四川)阆中市河溪镇一对同居达21年已生育两个小孩却不登记结婚的中年男女,因感情破裂,男方杨大强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和女方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却认为他们之间属非法同居关系,依法驳回了男方的起诉。同居了21年,怎么就不算是结婚或者事实婚姻关系呢?
情窦初开偷食禁果成“夫妻”
1990年,均出生于1975年还有些懵懂无知的杨大强和不谙人事的何小眉同在河溪镇某学校念书。平日里,二人“心有灵犀一点通”,关系颇好。1991年暑假,两人一来二往很快坠入“爱河”。待双方家长看出些端倪来,二人竟先后外出到广东务工逃避管束。
1991年腊月,被逼无奈的双方家长默许了孩子的行为,因二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也就按照农村习俗办了喜宴。两人同居后,共生育了两个小孩,一家人的生活倒也风平浪静。刚开始同居的那几年里,杨大强与何小眉相敬如宾,生活过得幸福美满。但由于种种原因,同居多年的杨大强和何小眉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时两人都认为,只要两人相爱还有孩子在身边,何必在乎一张纸。
起诉离婚法院裁定驳回诉求
然而,和一些夫妻一样,住在一起久了,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一些矛盾。随着家庭负担的加重,家庭生活未得到任何改善,杨大强和何小眉从一些琐事的争吵慢慢发展到了如同陌路人,两人的感情也在无休止的争吵中慢慢变淡了。被这段感情所累的杨大强产生了要逃出这个“围城”的念头,但两人毕竟同居了二十多年,想完全结束目前的生活谈何容易,于是,杨大强决定起诉离婚。
2012年2月初,杨大强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到阆中市法院河溪法庭,请求解除他和何小眉的婚姻关系。让杨大强想不到的是,法院审理后,竟裁定驳回了他的起诉。
法律释疑法院认定为非法同居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和《解释(二)》的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中杨大强与何小眉于1991年农历腊月同居,之后虽生育小孩,但双方截至1994年2月1日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在立案前也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间属非法同居关系。因此,杨大强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受理。